《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之总则篇

发布时间:2024-03-26 15:30:41     阅读:409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总则内容在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七条,重点从立法目的、中小企业的定义和划分标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方针、中小企业的相关义务、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体制、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以及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

 

   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在原法第一条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等内容。当前,多数中小企业面临税费负担重、权益受到伤害、受到不公平待遇等困境,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和政策上为中小企业营造好的市场经营环境。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也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所在。因此本法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中小企业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基础,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因此本法将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而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本法最终的立法目的。

 

 中小企业定义及划分标准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解读:本条对中小企业概念、标准及调整范围进行规定。在中小企业概念方面,本法对企业的所有制和形式不予限制,不论国企、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无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无论是中国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只要符合中小企业的标准,都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内。同时,本法参照一些国家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在现行划型标准中型和小型企业类型基础上进行重大突破,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在中小企业标准方面,本法对中小企业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按照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多个指标,结合行业特点确定。本法虽未对中小企业划分进行具体规定,但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具体标准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原则及方针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解读:我国多年来采取各类政策措施持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经过不断实践,目前已形成以一部法律和四个国务院文件为主的法律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完备情况下,本法首次明确提出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顶层设计,有利于提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定位,更广泛凝聚各方面共识,更好地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方针。“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是《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来的,有利于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低,对中小企业进行专门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是参照国际发达国家通行做法、认真总结我国近年来扶持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问题的有效手段。

 

中小企业的守法及相关义务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解读:中小企业在享受国家扶持政策、权利的同时必须要遵守应当的义务。国家对中小企业给予鼓励、扶持、促进,保障其发展,又要规范中小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积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只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小企业才能更好地发展自身。遵守诚信原则是对每个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最基本要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法律规定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促进是十分必要的,但中小企业发展更重要是依靠自身,不断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政府部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职责的规定。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量大面广,涉及的政府部门较多,本法规定了由国务院统筹,由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密切分工配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工负责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牵头部门,全面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2012年我市设立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组长,统筹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并要求各区县(市)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设立工作机构。

 

   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第六条 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解读:本条是《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本条规定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要求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机制。

 

   建设中小企业信用制度

 

第七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解读:本条在原法的基础上,在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中增加“社会化”,强调依靠市场力量。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包括建立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构建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开展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等。2014年12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运行,2016年国家制定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223号),支持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中小企业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服务。

2024-03-26 15:30:41
来自:滕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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